参考建议:
购房者必须要分清自己向开发商支付的是“定金”还是“预定款”,这决定了购房者收回款项的难易程度。差别如下:
1.假如购房者已向开发商支付了“预约款(或:预付款、意向金、订房款等)”、之后未能与开发商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购房者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能从开发商要回“预约款”?
能,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另有约定。
2.假如购房者已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之后未能与开发商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购房者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能从开发商要回“定金”?视状况而定,具体如下:
能要回双倍的“定金”、且有权需要利息赔偿
若是因为开发商是什么原因致使双方未能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比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子供应给第三方、开发商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拥有用条件的现房等),则购房者不只有权需要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还可以需要开发商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仅能要回“定金”
若是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或购房者的事由致使双方未能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的,则购房者有权需要开发商退还定金。
非常难要回“定金”
若是因购房者是什么原因致使双方未能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比如在开发商无过错状况下购房者舍弃购买约定房子等),则购房者将无权需要退还定金,除非双方就定金的退还与否或金额另有约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仍然有机会在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专业律师的帮忙下与开发商友好协商,要回部分或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
1.关于购房“预定款”的法律依据
依据《产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产品房销售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在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约款性质成本的,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时,所收成本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成本;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关于购房“定金”的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约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产品房交易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依据《中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双方定金的比率不可以超越合同总金额的20%,超越的部分不可以起到定金的担保用途,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仍适用定金规则。
善意提示:
1.购房者在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之前向开发商支付款项时,在任何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据中尽可能明确该笔款项为房子预付款,尽可能防止用“定金”表述,以免增加退款的困难程度;同时购房者也应该注意双方就该笔款项是不是存在其他退款约定。
2.假如购房者与开发商就退还“定金”或“预约款”友好协商未果,购房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可以求助的对象包含: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专业律师。
(本参考建议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需依据实质状况或参考当地政策或咨询有关部门建议进行判断。)